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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广告法》严禁互联网 弹窗广告的律师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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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许思龙律师  来源:昆明律师服务网  阅读:

全国人大常委会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:

    互联网弹窗广告日益泛滥,已严重影响亿万网民的正常学习、工作和生活,建议立即修改《广告法》,严禁发布弹窗广告,提高处罚标准,加大处罚力度,开展综合整治行动,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。

弹窗广告,是指打开网站或手机APP后自动弹出的广告。弹窗广告未经使用者点击自动弹出,影响、干扰了使用者对互联网的正常使用,侵犯了使用者对网页内容的自主选择权。

弹窗广告严重影响用户网络体验和办公效率,部分还打擦边球,充斥着色情、赌博、暴力等违法信息,甚至成为扰民、侵权、严重影响大众身心健康的网络“毒”窗。近年来,相关部门曾多次针对互联网广告开展整治行动,然而弹窗广告总是屡禁不止。

发布弹窗广告也许是很多网站和APP的营利模式,但就像零团费旅游团一样,这种营利模式有百害无一利,必须加以禁止。网站和APP经营者必须面对这个现实,及早使用其它有利于社会,与网络使用者、监管部门多䊨的营利模式,比如明码标价对网络使用者收费。

现行《广告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“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。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。”《广告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标准仅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这些规定对弹窗广告的泛滥开启了方便之门,助长、纵容了广告违法行为。

由于弹窗广告违法成本低,加之市场监督部门行政不作为,打击不力,互联网弹窗广告越来越多,越演越烈,内容低级下流、污秽不堪。很多弹窗广告要点几次才能关闭,有些根本就没有关闭键。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。用百度搜索“弹窗广告”,有一亿条搜索结果。

弹窗广告使用的泛滥早已引起滔天之民愤,成为人人喊打的“过街老鼠”。必须立即对《广告法》进行修改,加大对弹窗广告的处罚力度,立即进行有效整治。

强烈建议将《广告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。严禁在互联网页面以未经用户点击自动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。”同时提高处罚标准,将《广告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在互联网页面以未经用户点击自动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
近期,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开展“新风2021”集中行动,提出要重点整治弹窗广告,对低俗、“软色情”等弹窗广告加大处罚力度,追查淫秽色情网站等非法弹窗广告源头。效果如何,我们拭目以待。

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弹窗广告泛滥的问题,必须修改广告法,提高处罚标准,加大处罚力度,做到有违必罚,对违法广告零容忍。   

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提出意见人:许思龙

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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